第56章 一个骗婚女的末路!1996年江阴市砂山村“8·16”凶杀案

王晓艳接过钱,口里答应着,可心里却开始谋划拿到钱后出走。

1996年8月15日傍晚,赵国成因厂里有事要很晚才回来。王晓艳待孩子睡熟后,她把5000藏到身上,然后打好包袱准备偷偷离开。就在她准备出门的时候,突然想起孩子:如果孩子醒来,自己的逃跑计划岂不是落空?

扭曲的心理使她恶向胆边生,一不做二不休,她上前掐住自己女儿的脖子,直到亲生女儿死亡。

深夜12点多,赵国成来忙完回到家,又累又困的他没开灯就上床睡着了。第二天,赵国成醒来后,才发现早已没了王晓艳的身影,女儿也没有了气息,脖子上有指甲抠坏的痕迹,家中的5000元钱也不翼而飞。这时,赵国成明白了一切,他含着泪急忙跑去村长家。

村长赵学奎听到消息后,先后向派出所报警,随后带领全村几十名青壮年到去追寻那个可恶的女人。

几个小时后,在无锡火车站上王晓艳落入法网。

1997年9月16日,江阴市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。

公诉人认为在本案中,王晓艳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。应数罪并罚。被告人王晓艳视其女儿为眼中钉,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其女儿生命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用手扼压其女儿颈部并致其女儿死亡的行为,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,王晓艳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王晓艳的行为还构成诈骗罪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本罪的构成要件为:

第一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已满16周岁,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。本案中,王晓艳具备这一主体资格。

第二、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,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。王晓艳骗取张屠夫的2000元现金后就逃跑的事实,表明了她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,已达骗取他人财物为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
第三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,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王晓艳的行为客观上具备这一犯罪构成要件。王晓艳虚构事实,制造假象迷惑被害人,先后骗取了张屠夫、朱某、黄某等人的信任,使他们上当受骗后交出了钱财,且诈骗数额已达较大的标准。

第四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。本案中,王晓艳侵犯的是私有财物的所有权。因此,王晓艳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

法律适用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最终,法庭判处王晓艳无期徒刑。